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一个文号,即“粤工艺美协”,适用于以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个人)等的正式文件,该行文需加盖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发文呈批表》。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来文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九条 每年发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登记,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