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协会日常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工作,代表协会办理社团事务。负责贯彻落实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和配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依据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草拟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预算草案,在年初提交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协调、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撰写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会员管理工作,办理会员入会和退会手续。反映会员意见、建议、要求,维护会员权益。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会员单位的动态,努力为会员服好务。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和秘书处日常公文处理及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并报主管会长同意,落款使用“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印章。秘书处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使用“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秘书处”印章。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聘用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依据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财务工作,按章收取会费,依法纳税。并负责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外上报各种相关材料和报表。负责办理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协会的社团年检手续,接待外部审计、税务、统计和社团办等相关部门对协会业务活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学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为相关单位和媒体提供协会活动的宣传材料。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对外工作联系。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和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工作会议,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班。秘书处在落实年度计划需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事先征得主管会长的同意。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有关文件、会议纪要、会计资料等档案材料。